2012年1月8日 星期日

育兒津貼2012 已經開辦囉~


一、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臺內字第10000704046號函核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,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二、本項育兒津貼雖自1011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,但考量新政策開辦,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,特別規劃半年的緩衝期,民眾只要在10111日至630日之間提出申請,審核通過者,津貼金額的計算即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起(最多追溯至10111)
三、本項育兒津貼採申請制,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區、市)公所提出申請(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),審核通過後,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。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程,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區、市)公所或各直轄市、縣()政府社會局()洽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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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至2歲幼兒育兒津貼  申請資格       (父母至少一方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)  
 
申請方式:
本項育兒津貼採申請制,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區、市)公所提出申請
(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)
審核通過後,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。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程,
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區、市)公所或各直轄市、縣()政府社會局()洽詢。

申請時主要應備文件:
1申請人(未就業一方)身分證、幼兒戶口名簿~~~(影本)、印章
2、申請人(未就業一方)郵局帳戶封面影本(帳戶依各縣市規定)

10~2歲幼兒育兒津貼補助條件:
(1)、育有2足歲以下幼兒。
(2)、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,致未能就業者。
(3)a經直轄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。
    b兒童之父母(或監護人)經稅捐機關核定之   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、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%(扣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)
(4)、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。
(5)、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。
前項第二款所定位能就業者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未參加勞工就業保。
(二)經稅捐機關核定,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(稿費除外),二項合計,
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。

20~2歲幼兒育兒津貼補助金額:
1低收入戶每人5000元,
2、中低收入戶每人4000
3、綜合所得稅率20%以下每人2500元。
4、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,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,
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,應補足差額。所稱【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】
由各直轄縣市政府認定之。(與育嬰津貼不能同時請領,只能擇一申請。)
5、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,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為止。

0~2歲幼兒育兒津貼申請人資格:
 (1)兒童之父母雙方、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。
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,
A、父母一方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,達6個月以上。
B、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,貨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,
且在執行中。
C、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,
由實際照顧一方之父或母提出申請。
D、  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,,由實際照顧一方之父或母提出申請。
E、 未婚生子之婦女。

(2)如兒童之父母、監護人雙方具上開3.(1)A~E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,
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。
惟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,使得油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,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,上開1(3)所以稱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、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%者,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準。

4申請人配合事項:
(1)  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,應檢附應備文件公審核,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,
須自負法律責任,並返還補助金額
(2)   位查核兒童及申請人資格,直轄縣市政府,
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資料,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,
申請人不得拒絕。
(3)   受補助期間,如重複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,
經查證屬實,應返還補助金額。
(4) 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元申請單位申報:
A兒童死亡或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,達6個月以上。
B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。
C兒童領有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。
D兒童經出養或認領。
E申請人結婚、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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